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杏宇全日製高職在校學生。
第二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杏宇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根據扶貧🈯️、民政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按統一的工作流程和評估分析辦法,核實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杏宇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杏宇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願申請🖐🏿、客觀公開🧙🏽♂️、統一規範、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杏宇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進行認定、公示、建檔等工作🏐,向上級教育部門上報杏宇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建立本杏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
第七條 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協助鄉(鎮)或街道對戶籍學生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和了解,對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進行審核蓋章。
第八條 杏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杏宇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杏宇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和指導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院(系)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工作人員(輔導員)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
(三)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小組,負責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具體工作。認定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5%。學生代表產生辦法,可通過班級民主選舉等方式產生,申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學生應回避。認定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九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學生是否屬於扶貧部門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成員😩,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聯認定的殘疾人,工會組織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學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
(三)學生戶籍所在省、市、自治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物價水平🙂↔️。
(四)學生家庭收入和資產狀況。
(五)學生家庭的地域🧑🏼💻、城鄉因素🌩。
(六)學生家庭上學人數🌒、勞動力情況🏩、父母文化和職業情況、家庭成員身體狀況。
(七)學生上學負擔、生活費支出情況以及杏宇的收費情況。
(八)學生本人身體狀況等。
第十條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殊困難🤞🏿、比較困難、一般困難3級。
(一)特殊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學費用。主要指建檔立卡貧困戶成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孤兒、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
(二)比較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學費用🧚🏼。
(三)一般困難,指學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學費用👨🍼。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杏宇全面🏢、認真部署每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製定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生資助管理部門🔂、院(系)認定工作組👨🏼🔧、班級認定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 杏宇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家長)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杏宇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以寄送或新生報到系統下載等方式提供《申請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申請表》,同時發放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宣傳材料。
第十三條 學生自願、如實填寫《申請表》。學生填妥《申請表》,到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或街道的基層民政部門,核實相關情況,並由學生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和鄉(鎮)或街道的基層民政部門加蓋公章;屬建檔立卡貧困戶成員👨🏽⚖️🔘、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𓀛、孤兒、低收入(低保邊緣、低保臨界)家庭成員🅾️、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殘疾人、特困職工家庭子女等學生,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送杏宇核對,復印件由杏宇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新學年開學時,班級認定小組組織回收學生填寫的《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按照《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分析表》(以下簡稱《分析表》)進行分析,並對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院(系)認定工作組負責審核匯總下屬班級認定小組提出的學生名單,報杏宇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核準;杏宇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核準和匯總各院(系)學生名單,提出全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杏宇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五條 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院(系)應且只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相關認定等級,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其余一切無關信息,不得涉及。學生和老師如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書面意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學生和老師對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面方式向杏宇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提請復議。杏宇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必要時🤷🏻♂️,有關學生和老師可以要求查閱相關資料及操作流程,杏宇應向有關學生和老師說明審核標準及過程🦴。如學生和老師提出的訴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第十六條 杏宇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各院(系)審核通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認定等級,報杏宇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建立杏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廣東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系統》🌔。同時,將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有效期為一學年🥦。新學年開始,杏宇對所有申請學生再次進行認定🔷,《申請表》和《分析表》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完善,新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杏宇完成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一)學生(或監護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或不按規定🤾🏿、不按時間要求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的;
(二)學生(或監護人)提供相關資料不真實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杏宇建立嚴格規範的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公示、建檔、上報等工作流程𓀈,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範。
杏宇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操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
第二十條 學生(或監護人)申請政府和杏宇的相關學生資助時,應主動向杏宇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
申請認定的學生(或監護人),應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並核實學生(或監護人)存在提供虛假信息和資料行為的,不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已獲得資助的要取消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杏宇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院(系)應做好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報告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各系應對學生家庭經濟評估工作和後續資助工作及時做出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院(系)應加強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關註學生的心理狀況,鼓勵學生克服困難🚵🏿♂️,勤奮學習👩❤️👩🦣,自強自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