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信箱

發布時間: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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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信箱𓀔:jjlgxiaozhangxx@163.com
杏宇平台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

時間:2020-06-12

第一節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新生應持杏宇平台錄取通知書和杏宇規定的有關證件,按照規定日期到杏宇辦理入學手續💆。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報到者,應事先向杏宇招生辦公室提交書面請假報告,並附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證明。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經杏宇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報杏宇分管學生工作行政領導批準🧝🏿‍♂️,教務處備案🪠,可予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周。

未經請假或逾期未報到者,由招生辦公室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杏宇分管學生工作行政領導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杏宇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分別由所屬教學單位學生管理科審查學生檔案👩‍🏫,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復查◽️,由杏宇校醫院組織進行健康復查。

經過復查全面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

復查確認不符合招生錄取條件者,杏宇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所在教學單位行政負責人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杏宇分管學生工作行政領導批準,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其父母或撫養人所在地🚨;情節惡劣者,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杏宇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所在的教學單位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核並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原單位療養🍈🤷‍♂️,離校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辦理離校手續之日起🧜🏼‍♀️👦🏻,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6️⃣,應於次年8月份到杏宇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體檢復查👩‍⚕️,體檢合格者於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杏宇教務處申請入學(因故需要請假者😢,按本細則第一條之規定辦理),經教務處審核並批準🐚,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入學手續與新生相同。復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生應按每學期開學報到註冊日期持學生證到所在教學單位報到註冊🤷🏽‍♀️,每學年報到註冊時必須交納當年學費及有關費用📭,未繳當年學費及有關費用者不能註冊。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教學單位對未按時到校的學生,要分別按病假👨🏻‍🎤、事假或曠課記載🎥,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由杏宇取消其學籍🤽🏽‍♂️。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杏宇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修讀🙌🏼、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製。考試課程的學期最終成績應根據期末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的比例應為30%-40%。

實行學分製的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學完某門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不合格的課程🙍🏿‍♀️,不獲得學分🙀。

學生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所取得的學分經本校確認後🥭👩🏽‍💼,可記入本人總學分。

第七條  每學期課程成績平均分達到80分以上者,經本人申請,所在教學單位批準💷,教務處備案後,可自修有關課程,每學期限自修一門課程🫶🏿。自修課程的審批手續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周內辦理。被批準自修的學生應當主動與任課老師保持聯系⛹🏻‍♂️,完成老師布置的實驗👕、作業等學習任務並參加考核。

以下課程不得申請自修:

思想政治理論課🖋👃🏿、勞動教育🦼、軍事訓練、體育課、創新創業創業課、大學生心理健康課👨‍👨‍👧‍👧、實驗👶🏿、實習⛔、社會調查、課程設計、畢業論文以及各院系特殊規定的其他課程。

第八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當重學🙁。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因身體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杏宇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校醫院審核🪄🧨、所在教學單位和體育教學部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後,由體育教學部安排保健課,並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生未經所在教學單位批準擅自缺考,該課程成績記為“缺考”字樣🫵,不能參加補考🔔。缺考課一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缺考達兩門以上者(含兩門)🐍,給予記過處分🚵。

有考試違紀行為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正常補考👩🏽‍🦳,給予警告處分;有考試嚴重違紀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正常補考◾️🍂,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有考試作弊或夥同他人作弊行為,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正常補考🧘🏼,給予記過處分👂;有考試作弊或夥同他人作弊行為兩次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能參加正常補考,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有考試作弊或夥同他人作弊行為兩次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因作弊被給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良好的,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畢業前可給重學機會🏂🏼。

第十條  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者🎯,經所在教學單位批準,教務處備案,可進行緩考。考試隨補考進行🖥🙏🏼,成績照實記載,緩考不及格不能補考,可給重學機會🤙🏿。

第十一條  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自修者除外),考勤列入平時成績🏀,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獲得批準。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上課,應當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一周以內由所在教學單位批準,一周以上(含一周)由學生處批準,報教務處備案。學生無故缺課(含請假未被批準的),根據所缺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所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該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能參加該課程考核,該課程成績記為“缺課”🖇,該課程應當重學。

包含實驗內容的課程,實驗部分成績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考核和補考,須重學。

第十二條  非英語專業學生在校期間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六級成績達到或超過總分的75%,可視為所有學期的公共英語成績合格。全國大學英語等級四級成績達到或超過總分的60%🏌️‍♂️🧚🏽‍♂️,第一、二學年《大學英語》成績若有不及格可視為及格🍹。通過全國大學英語能力考試專科生,第一學年《大學英語》若有不及格可視為及格🚶🏻。非計算機專業學生在校期間通過全國高校計算機聯考(即省級考)二級(含二級)以上或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含二級)以上者🥚,第一學年《計算機基礎》若有不及格可視為及格。

第十三條  考核成績評定後👰🏼‍♂️,學生對考試評分如有異議🟣,可在成績公布之日起(期末考試則在下學期開學)兩周內向課程所在教學單位提出申請👩🏼,教務處批準後🧍🏻,由考試中心與課程所在教學單位共同查閱。任何教師不能擅自改分💀,確有差錯須改正時,由有關教師寫明原因、教研室主任簽字、經教學單位行政負責人和教務處批準後🪒,方可更改成績。

第十四條  考核不及格準予補考。補考課程的試卷要求、難易程度與正常考試一致🧖🏻‍♀️👳🏿,不得降低標準。補考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在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內進行。補考及格者🏌️,成績記入補考欄。補考不及格者在校期間可重學兩次🦸🏿‍♀️。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按杏宇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成績合格發給其他專業結業證明書或者單科課程成績合格證書。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本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杏宇實行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學🪂。

(一)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二)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上一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下一學年課程進行考試,成績每門達到80分以上(含80分),允許跳級。

(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留級(大一新生給予留級試讀):

1.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初經補考後👨‍⚕️,考核成績不及格課程門數累計達到或超過5門者🚆,

本款適用於執行學年製教學計劃的學生🎂;

2.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初經補考後✋🏼,考核成績不及格課程學分數累計達到或超過15學分者,

本款適用於執行學分製教學計劃的學生🧀🏘;

留級者可提出書面申請放棄畢業資格,經杏宇批準,可繼續跟班學習👐🏽,發結業證書。

(四)學生補考仍不及格的課程,應當重學👨🏻‍🦼‍➡️。學生在校期間允許重學兩次。第一次安排在補考後🤵🏿‍♀️🐊,第二次安排在畢業前的學年。無故不參加第一次重學的無資格參加第二次重學。重學原則上隨下一年級跟班學習,如果重學人數較多可單獨開班💇‍♂️。

第十七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杏宇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寫出符合實際表現的評語。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校內轉專業;

(一)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杏宇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檢查證明確屬於不宜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擬轉入專業學習;

(二)杏宇根據需要調整專業時🩰💇🏽,學生也可提出轉專業要求。

(三)確有擬轉入某專業的特長和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具體標準由接受教學單位確定📆,並參加考核核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高職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二)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三)應予退學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跨錄取批次轉專業;

(六)普通高校招生考試中有特殊要求專業;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條  轉教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一學年辦理一次。

(二)教學單位內轉專業由教學單位批準,每年四月第二周報教務處備案;跨教學單位轉專業的,接受的教學單位應當於每年四月第二周向教務處報送接受轉專業的人數、條件🫏,由教務處確認後公布。

(三)申請跨教學單位轉專業的學生需填寫申請表🐨,在每年四月第三周向所在教學單位申請,經擬轉入教學單位會簽,教務處確認後,按規定辦理考試報名手續。五月第二周參加教務處組織的考核。學生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核,到時不參加者此次申請作廢🪀。教務處於五月第四周公布轉教學單位考核通過者名單。

(四)被批準轉專業的學生在下學期開學前到教務處學籍管理科及有關教學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五)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被批準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

(六)凡申請轉專業的學生✶,未辦理有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所在教學單位學習和考試🤵🏽🔗,否則按違反杏宇紀律處理。

(七)接受教學單位應當根據本專業教學計劃要求,對學生在原專業所修課程的課程類別進行認定和轉換。轉出教學單位在跨教學單位轉專業學生學籍卡上註明學生跨教學單位轉專業情況,留存復印,並於新學年註冊前將原件移交給轉入教學單位🍒。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專業相關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八)學生因身體方面的原因,經杏宇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不能在所學專業繼續學習📽,需轉專業的👵,由學生本人申請✯,附醫院診斷證明、所在教學單位院長簽署意見,由擬轉入教學單位院長會簽後🐇,報教務處批準辦理轉專業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杏宇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杏宇轉入上一批次杏宇🕊,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的辦法:

(一)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杏宇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二)申請轉入本校學生,必須出具所在杏宇同意函😮‍💨、新生錄取簡明登記表、學生在校學習成績單及學生在校鑒定🙆🏻‍♀️🐧,並經教務處審批、蓋章💳。因病轉學者另附杏宇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

第四節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 因傷✪、因病經杏宇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1/3以上者;

(二) 根據考勤,因請假缺課超過一學期上課時間1/3以上者;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所在教學單位認為必須休學者。學生申請休學,應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如醫院證明)𓀊,經所在教學單位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所在教學單位認為必須休學者,應由該教學單位簽署意見並附有關證明材料🤾📺,報教務處批準,辦理休學手續。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特殊情況經杏宇批準可連續休學兩次;累計休學年限不得超過兩學年📶。休學時間從批準休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的其他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經批準休學後🧜🏽‍♀️,應當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休學期間,醫療費按學院有關規定辦理🕵🏻‍♀️;

(一) 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貸學金、獎學金;

(三) 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四) 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杏宇👨🏼‍💻。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杏宇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滿👆🏽,按下列要求辦理復學手續🕳:

(一)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持有關證明向所在教學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學單位行政負責人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

(二)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附有經杏宇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其已恢復健康👨🏻‍🦱,並經杏宇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如發現有偽造醫院診斷書者取消復學資格🖇。

(三) 復學學生原則上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果原專業沒有連續招生,由所在教學單位提出書面意見🧑🏿‍🌾,教務處批準,到相近專業學習,並應當達到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四) 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受到刑事處罰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五) 休學期滿兩周內不辦理復學手續的🏃‍♂️,取消其學籍。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實施前按原規定已辦理休學手續的,按原規定辦理復學手續。

 第五節  退  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初經補考後,每學期考核成績不及格課程門數累計達到或超過8門者,

本款適用於執行學年製教學計劃的學生;

(二) 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初經補考後,考核成績不及格課程超過5門者,

本款適用於執行學分製教學計劃的學生;

(三) 在校時間(含休學)超過其學製兩年未完成學業者;

(四) 休學期滿,二周內無故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續休學者;

(五) 第二次休學期滿👩🏼‍🦲,經復查不符合復學要求的✉️;

(六) 經杏宇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七)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杏宇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 超過杏宇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九) 本人申請退學的。

按以上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教學單位提供有關材料並簽署意見2️⃣,教務處審核,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杏宇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或近親屬,同時報江西省教育廳備案♌️。

因特殊情況無法將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或近親屬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經過七天☠️,即視為送達🍝。

第三十一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自杏宇退學決定做出之日起,在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因各種疾病或者意外傷殘而退學的學生💂🏻‍♀️,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退學學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杏宇發給退學證明🫷🏻。無故超過規定期限不辦理退學手續者♦︎,杏宇將註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退學的學生在辦理完離校手續後,可提出書面申請放棄畢業資格,經杏宇批準🚎,可繼續旁聽學習🦈🤦🏿。

因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退學的學生,可提出書面申請保留學籍一年,留級至下一年級相同或相近專業試讀👩‍👩‍👦‍👦🧚🏻‍♂️。

1、 試讀按留級規定之第一條執行。試讀期間通過學習🙇🏿‍♀️,不及格課程門數縮至應留級課程門數時,可申請由試讀學生轉為留級學生;

2、 學生在校期間可留級試讀一次,在試讀期有違紀受記過以上處分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杏宇平台學生審訴暫行規定》辦理✖️。

第六節  畢業、結業與肄業(學歷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杏宇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美🤽‍♂️、勞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在杏宇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因有課程或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修專業的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因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未達到畢業要求而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者,在結業後一年內可向杏宇申請參加由杏宇統一安排的重修👯‍♀️、考試,考試合格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因畢業論文(設計)、論文答辯未通過而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者🧑🏼‍🍳🌵,在結業後一年內可向杏宇提出申請🧙🏽,重新進行畢業設計或撰寫畢業論文並進行論文答辯,通過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因實習不及格而按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者💁🏽‍♀️,如結業後補做實習,可由實習單位開具鑒定證明(單位負責人簽字後加蓋公章)👩‍🦼‍➡️,經學生所在教學單位審查、杏宇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對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結業後一年以內未向杏宇提出申請補考💲、重做畢業論文(設計)🫴🏽、論文答辯、補做實習,以後不再準許補考、補做。

第三十五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退學的學生,由杏宇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  杏宇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學生應當按照入學時確定的學習類型和學習形式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七條  杏宇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製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西省教育廳註冊🤘🏻。

第三十八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並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杏宇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杏宇予以追回並報江西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由杏宇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證明書的費用自理。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全日製高職生,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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